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81號原 告 游沅澄被 告 黃鈺翔(即黃嘉華之繼承人)被告兼法定 阮寶萱(即黃嘉華之繼承人)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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