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2年度,169號
GSEV,102,岡小,169,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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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169號
原   告 蘇秀婉
被   告 超悅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士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悅健康發展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 以102 年度岡補字第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裁定書已於102 年2 月25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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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悅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