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憲璋
訴訟代理人 劉沛沛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忠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