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0年度,869號
PCDM,90,交聲,869,200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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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八六九號
  異 議 人 蔡汶樺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於民
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五字第裁40─ZH0000
000號),聲明異議。經查,本件受處分人係聖龍實業有限公司,而異議人係其代
表人,自應以聖龍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以蔡汶樺為代表人而聲明異議,惟本件異議
人僅以其名義聲明異議,而未於聲明異議狀首頁及狀末具狀人處填載受處分人之名義
,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限於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李 釱 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 和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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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