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2年度,373號
SLEV,102,士小調,373,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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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373號
原   告 沈春元
被   告 吳長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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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