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承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在居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零捌佰壹拾
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