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231號原 告 黃美華被 告 侯庭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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