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2年度,224號
CYEV,102,嘉小,224,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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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224號
原   告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被   告 桔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頂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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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桔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