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紀英子
劉萬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
臺幣111,7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