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記載被告魏黃阿鑾、游清陣、陳順嬌(起訴前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被告)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記載 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