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1年度,390號
NTEV,101,投簡,390,2013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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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陳吉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穎慶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417,1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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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