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征雄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
,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謝老奇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謝征
雄、謝逢貳、謝豊源、謝豊臣、謝豐興、謝豊榮、謝豊和、
謝金蓋、謝碧珠、謝玉葉、謝治國、陳謝秀麗、謝秀子等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
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
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公有坐落彰化縣芳苑鄉路○段00地號、芳
寶段70、90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全部或2分之1,經乘以各
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正訴
之聲明。
四、芳寶段70、90等地號土地「地號全部」之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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