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2年度,87號
PDEV,102,斗補,87,20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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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碧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
,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徐婿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楊雪
  妙、葉秀輝葉利屏葉玉霞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被繼承人王金(謝王金)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張雲謀張鈴玉張鈴慈張鈴櫻、張世明、張世忠
  張世林謝王碧妍謝素寬謝素姿謝瑞河謝俊誠、謝
  宗師、楊禧明楊禧鴻楊禧隆、楊淑惠、黃謝彩哖、謝文
  華、謝文賜廖謝錦蘭蕭桂三蕭家賓蕭淑貞蕭茹琄
  、蕭家正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林王碧玉陳王志惠王智慧)、林勝鎰徐麗珠、徐
  聰輝、徐素茹徐素如)、徐素英徐聰仁徐偉誠徐筠
  傑)、徐榆鞍徐永吉莊志勳莊麗齡莊如麟徐鶴誠
  、徐威騰、徐小玲、徐玉玫徐小瑤李宏輝許正雄、許
  春葉、徐文祥、徐秋萍曾鈴玉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四、坐落彰化縣田尾鄉○○段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五、前開土地有無使目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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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