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87號原 告 李王麗美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碧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一、被繼承人徐婿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楊雪 妙、葉秀輝、葉利屏、葉玉霞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二、被繼承人王金(謝王金)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張雲謀、張鈴玉、張鈴慈、張鈴櫻、張世明、張世忠、 張世林、謝王碧妍、謝素寬、謝素姿、謝瑞河、謝俊誠、謝 宗師、楊禧明、楊禧鴻、楊禧隆、楊淑惠、黃謝彩哖、謝文 華、謝文賜、廖謝錦蘭、蕭桂三、蕭家賓、蕭淑貞、蕭茹琄 、蕭家正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三、被告林王碧玉、陳王志惠(王智慧)、林勝鎰、徐麗珠、徐 聰輝、徐素茹(徐素如)、徐素英、徐聰仁、徐偉誠(徐筠 傑)、徐榆鞍、徐永吉、莊志勳、莊麗齡、莊如麟、徐鶴誠 、徐威騰、徐小玲、徐玉玫、徐小瑤、李宏輝、許正雄、許 春葉、徐文祥、徐秋萍、曾鈴玉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四、坐落彰化縣田尾鄉○○段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五、前開土地有無使目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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