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水漂
訴訟代理人 陳明讚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春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本於何種「原因」(如買賣、互易、抵押借款...等)
而交付被告土地所有權狀2件(坐落彰化縣芳苑鄉○○段000
○000○0地號),並查報交易價額?尾款金額?並提出相關
契約影本。
二、前開2筆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480萬元抵押權予彰化
縣彰化區漁會,兩造各分得抵押借款多少元?兩造各分擔抵
押債務金額多少元?兩造因該抵押債務負欠對造多少元?
三、原告因交付前開2件土地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
依法繳足裁判費。
四、兩造間之關係?
五、被告陳明春正確之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