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7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温哲選
複 代理 人 卓文和
被 告 王振民
王承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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