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6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蔡榮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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