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2年度,62號
PDEV,102,斗小,62,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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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6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柏翰(原姓名陳界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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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