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5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黃吉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