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2年度,12482號
TPPP,102,鑑,12482,20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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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482 號
被付懲戒人 楊定欽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楊定欽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楊定欽(下稱楊員)前任職彰化縣溪湖鎮清潔隊 隊長,已於 101 年 11 月 23 日免職(附件一)。自 95 年 3 月 1 日起擔任溪湖鎮公所行政室主任,97 年 8 月升主任秘書,97 年 12 月回任行政室主任,99 年 5 月調溪湖鎮清潔隊隊長。於負責綜理行政室業務期間,辦理 採購案件,因違反政府法律規定,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法 院判刑確定。
二、玆據彰化縣政府 102 年 3 月 6 日府人考字第 1020068483 號移送書所送楊員懲戒案件內容分述如下:(一)楊員分別於 97 年 3 月 28 日、97 年 9 月 26 日、 97 年 11 月 7 日、97 年 11 月 14 目,接續洩漏工 程領標廠商家數予以特定人員,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共 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分別 各判處有期徒刑陸月。案經楊員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經判決上訴駁回。
(二)楊員為避免參加投標之合格廠商數未達 3 家而流標,基 於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 義投標。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 第 5 項前段,處有期徒刑 6 月。案經楊員上訴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經判決上訴駁回。
(三)楊員分別於辦理 A17 工程及 A23 工程開標事宜,基於 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 商不為投標。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分別各判處有期徒刑 10 個月。案經楊 員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判決上訴駁回。(四)楊員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復向最高法院提 起上訴,最高法院業於 101 年 11 月 23 日以 101 年 度台上字第 5984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情事 ,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附卷):
附件一、楊定欽免職令。




附件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2269 號 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984 號 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楊定欽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2 年 3 月 19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楊定欽係彰化縣溪湖鎮(下稱溪湖鎮)清潔隊前 隊長,其自 95 年 3 月 1 日起擔任溪湖鎮公所行政室主 任,97 年 8 月 1 日起升任主任秘書,97 年 12 月 1 日回任行政室主任,於上開期間均負責綜理行政室業務、工 友及臨時人員管理、檔案、收據、廳舍管理及溪湖鎮公所工 程採購案件之發包程序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為下列犯行:(一)被付懲戒人明知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機 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 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 資料。」且明知其因職務而知悉溪湖鎮公所各該採購案之 領標廠商之家數、投標廠商之家數、名稱等足以造成限制 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訊,並明知該等資訊涉及國家 政府機關招標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招標之效益、功能與品 質,攸關國家招標事務之公共利益,均屬關於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辦理招標之人員,依法 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因礙於蘇鴻鍊黃妤甄夫 婦係溪湖鎮鎮長陳文漢之子陳柏舉岳父母之身分關係(無 證據證明陳文漢陳柏舉知情),經蘇鴻鍊黃妤甄要求 告知領標或投標廠商之家數及名稱後,為討好及畏懼得罪 蘇鴻鍊黃妤甄致仕途不順,竟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秘密之個別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1.於 97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 時 19 分 50 秒許,以 其持用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黃妤甄持用 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告以「這樣電子都沒 有,紙本 2 間」等語(意指 96 年度彰化縣溪湖鎮○ 街街○○○○街○○街道廣場景觀工程採購案【下稱 A4 工程】電子領標廠商家數為 0 家、紙本領標廠商 家數為 2 家),而洩漏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之A4 工程之領標廠商家數。復於同日下午 5 時 13 分 03 秒許,因有 3 家廠商電子領標,加以其因 有事要外出,遂委由同辦公室具有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應秘密消息犯意聯絡之陳春惠(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在電話中告訴黃妤甄「電子領標 3 個,紙本 2 個」等語(意指A4 工程電子領標廠商家數為 3 家 、紙本領標廠商家數為 2 家),而接續洩漏屬中華民 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A4 工程之領標廠商家數。 2.於 97 年 9 月 26 日下午 7 時 29 分 55 秒許,以 00-0000000 號電話撥打黃妤甄持用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告以:「紙是 5,電子是 8…已經有一家 進來了…『尚勇』…南港…埔菜路…埔鹽:嘿,我電話 給你,好不好…0000000 」等語(意指 97 年度加強地 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彰化縣溪湖鎮○○○地○○區○○ 路整修及改善工程等 6 案採購案【下稱A17工程】紙 本領標廠商家數為 5 家、電子領標廠商家數為 8 家 ,尚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勇營造】業已投標及尚勇 營造之地址及電話),而洩漏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消息之A17 工程之領標廠商家數及投標廠商名稱 。
3.於 97 年 11 月 7 日上午 8 時 41 分 56 秒許,與 蘇鴻鍊電話聯絡後,即步出溪湖鎮公所蘇鴻鍊見面, 告知蘇鴻鍊已有建邦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邦營造)、 世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燁營造)2 家廠商郵寄投標 等語(意指車店排水護岸應急工程【案號 9763 ,下稱 車店排水工程】、北勢尾排水分線護岸應急工程【案號 9764,下稱北勢尾排水工程】、崙仔腳排水中游及上游 護岸應急工程【案號 9738 ,下稱崙仔腳排水工程】等 3 件採購案【下共同稱A23 工程】中之車店排水工程 及北勢尾排水工程第一次投標廠商為建邦營造及世燁營 造),而洩漏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A23 工程之投標廠商家數及名稱。
4.於 9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5 時 41 分 22 秒許,以 00-0000000 號電話撥至蘇鴻鍊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告以「9763 是 4、4, 9764 是 5、4,9738 是 1、1 …」等語(意指車店排 水工程電子領標廠商家數為 4 家、紙本領標廠商家數 為 4 家;北勢尾排水工程電子領標廠商家數為 5 家 、紙本領標廠商家數為 4 家;崙仔腳排水工程電子領 標廠商家數為 1 家、紙本領標廠商家數為 1 家), 而洩漏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A23 工程 之領標廠商家數。




(二)緣蘇鴻鍊黃妤甄夫婦得知溪湖鎮公所將於 97 年 3 月 31 日下午 2 時許,辦理A4 工程之開標事宜,乃與合 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洋營造,登記負責人係不知 情之劉素杏)負責政府工程及擔任工地主任,亦係執行合 洋營造業務之受雇人賴宗賢聯絡,相約於 97 年 3 月 17 日上午,至A4 工程工地現場查看,事後賴宗賢決定 投標,並與蘇鴻鍊黃妤甄約定如合洋營造順利標得A4 工程將支付蘇鴻鍊黃妤甄一定之金額。蘇鴻鍊黃妤甄 為使合洋營造順利得標,與被付懲戒人、賴宗賢均明知政 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 招標,除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外,有 3 家以上合格廠 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為避免參 加投標之合格廠商家數未達 3 家而流標,竟基於影響採 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 ,推由蘇鴻鍊於 97 年 3 月 28 日上午徵得雅建營造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雅建營造)實際負責人謝武憲及裕新營 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新營造)之實際負責人江吉 存同意,借用無投標意願之雅建營造及裕新營造名義參與 陪標。旋雅建營造及裕新營造並於同年月 31 日上午投遞 投標文件。該A4 工程於 97 年 3 月 31 日中午 12 時 許截止投標,黃妤甄隨即進入溪湖鎮公所 2 樓被付懲戒 人之辦公室,查看裕新營造之投標文件,見標單封面漏蓋 公司負責人小章,恐裕新營造因此將資格不符,使A4 工 程無法開標致合洋營造將無法順利得標,遂急忙以電話連 絡蘇鴻鍊找尋裕新營造實際負責人詹採銀,後黃妤甄直接 與詹採銀聯絡通知補正後,因開標時間(當日下午 2 時 許)將屆,時間急迫,黃妤甄即在有前述共同犯意聯絡之 被付懲戒人同意之情形下,將裕新營造投標文件交付蘇鴻 鍊送至彰化縣永靖鄉裕新營造辦公室,由詹採銀補蓋負責 人小章,再於當日下午 2 時許開標前,送回溪湖鎮公所 行政室。該A4 工程於 97 年 3 月 31 日下午 2 時許 之開標結果,果由合洋營造以最低價得標。
(三)蘇鴻鍊黃妤甄夫婦自被付懲戒人處得知A17 工程領標 廠商家數及尚勇營造已投標,並得知溪湖鎮公所將於 97 年 9 月 30 日上午 10 時許辦理A17 工程之開標事宜 ,即與建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星營造)實際負責 人王錦炫約定,如建星營造順利標得A17 工程將支付蘇 鴻鍊、黃妤甄得標金額 5% 至 7% 之代價。被付懲戒人與 蘇鴻鍊黃妤甄王錦炫為避免尚勇營造參加投標競價, 有礙建星營造順利標得A17 工程,竟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基於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共同 犯意聯絡,推由蘇鴻鍊黃妤甄與尚勇營造實際負責人江 漢男聯絡後,以支付不詳數目之金錢作為代價,與江漢男 達成協議使有投標意願且已投標之尚勇營造不為A17 工 程之投標,江漢男並允諾至溪湖鎮公所撤回尚勇營造之投 標文件。而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9 月 29 日下午 4 時 30 分 25 秒許,以 00-0000000 號電話撥打黃妤甄持用 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詢問:「尚勇那件, 你有沒有處理?」,黃妤甄回答:「有跟他聯絡了。」確 定蘇鴻鍊黃妤甄已與尚勇營造約妥使其不為投標後,為 遂上述使建星營造順利標得A17 工程之目的,明知政府 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溪湖鎮公所採購投標 須知第 29 點第 4 款均規定:「廠商在報價有效期間內 撤回其報價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 者,並予追繳」,及已投標之投標文件,不應於開標前同 意廠商領回,仍基於前揭共同之犯意聯絡,於 97 年 9 月 30 日上午截止投標前之 9 時 25 分許,由江漢男領 回尚勇營造之投標文件,並將面額新臺幣(下同) 570,000 元之押標金支票發還,而未依法予以沒入。並由 蘇鴻鍊詹文斌林啟崇等 3 人,於 97 年 9 月 30 日開標當天上午前往溪湖鎮公所,見手持標單封面而有投 標意願不詳姓名之成年廠商,即以 5,0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之代價,與各該廠商達成協議而不為A17 工程之 投標,各該廠商收受蘇鴻鍊交付之代價後,即離開溪湖鎮 公所而不為投標。適慶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慶州營造) 登記負責人沈美杏手持慶州營造之投標文件,欲參加A17 工程之投標,見蘇鴻鍊等人在溪湖鎮公所前徘徊致心生顧 忌且慶州營造未曾投標溪湖鎮公所發包之工程,因而萌生 退意,未投遞標單,將押標金支票送由溪湖鎮公所行政室 人員蓋上「退還押標金」之印章後,即行離去。然A17 工程於 97 年 9 月 30 日上午 10 時許之開標結果,意 外由於當日上午 9 時 25 分許,親自將裕新營造投標文 件送至溪湖鎮公所江吉存經營之裕新營造以最低價得標 。
(四)蘇鴻鍊黃妤甄夫婦得知溪湖鎮公所將於 97 年 11 月 7 日上午 10 時許同時辦理A23 工程之開標事宜,即與不 詳營造公司之成年負責人約定如該營造公司順利標得A23 工程將支付蘇鴻鍊黃妤甄一定之金額。被付懲戒人與蘇 鴻鍊、黃妤甄、不詳營造公司成年負責人、詹文斌、林啟 崇、黃莉蓁蘇逸豐等人為避免其他廠商參加投標競價,



有礙該不詳營造公司順利標得A23 工程,竟意圖影響決 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基於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 之共同犯意聯絡,於 97 年 11 月 7 日開標當天上午, 由蘇鴻鍊詹文斌林啟崇黃莉蓁蘇逸豐共同前往溪 湖鎮公所,見手持標單封面而有投標意願不詳姓名之成年 廠商,即以 5,0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之代價,與各該 廠商達成協議而不為A23 工程之投標,各該廠商收受蘇 鴻鍊交付之代價後,即離開溪湖鎮公所而不為投標。且蘇 鴻鍊又接續上開妨害投標之犯意,與有投標意願且已投標 車店排水、北勢尾排水 2 件工程之王錦炫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基於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 共同犯意聯絡,與王錦炫約妥以支付不詳數目之金錢作為 代價,而達成協議使建星營造不為A23 工程中之車店排 水及北勢尾排水工程之投標,王錦炫並允諾至溪湖鎮公所 撤回建星營造之投標文件。而被付懲戒人明知政府採購法 第 31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溪湖鎮公所採購投標須知第 29 點第 4 款均規定:「廠商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 報價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 予追繳」,及已投標之投標文件,不應於開標前同意廠商 領回,仍基於前揭共同之犯意聯絡,於 97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 時 30 分截止投標前之不詳時分,由王錦炫領 回建星營造之 2 份投標文件,並將面額分別為 370,000 元、460,000 元之押標金支票發還,而未依法予以沒入。 嗣A23 工程於 97 年 11 月 7 日上午 10 時許之開標 結果,因車店排水、北勢尾排水 2 件工程已遭蘇鴻鍊等 人與親至溪湖鎮公所擬投標之不詳廠商及已投標之建星營 造實際負責人王錦炫達成不為投標之協議且不為投標,僅 餘建邦營造、世燁營造 2 家廠商投標,故開標結果,車 店排水、北勢尾排水、崙仔腳排水工程均因投標廠商家數 未足 3 家而流標。
(五)案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98 年度偵字第 6528 、7330、7544、7902、8104、8755、8844 號),嗣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 99 年 9 月 30 日 以 98 年度訴字第 1810 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 132 條 第 1 項、第 28 條、第 51 條第 5 款、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第 5 項,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洩 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 6 月;又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罪 3 罪,各處有期徒刑 6 月;又犯共同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罪 2



罪,各處有期徒刑 10 月;又犯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 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處有期徒刑 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被付懲戒人及檢察官均不服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 於 100 年 4 月 29 日以 99 年度上訴字第 2269 號刑 事判決上訴駁回。被付懲戒人不服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 法院於 101 年 11 月 23 日以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984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三、以上事實,有上開彰化地院 98 年度訴字第 1810 號刑事判 決、臺中高分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2269 號刑事判決、最高 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984 號刑事判決等影本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第 6 條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 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 洩漏,及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之旨,爰審酌被付 懲戒人係溪湖鎮公所行政室主任及主任秘書,經辦工程採購 案竟循私多次洩漏領標、投標廠商家數與名稱予他人,並配 合其圍標,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嚴重影響採購之效率、 品質,情節非輕等一切情狀,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定欽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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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