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2年度,12480號
TPPP,102,鑑,12480,20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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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年度鑑字第12480號
被付懲戒人 徐福助
董慶燾
吳家鎮
林章淇
洪明正
楊金郎
陳再旺
蕭子瑜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自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定有明文。
二、交通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徐福助等 8 人之違失事實如下: 1.被付懲戒人徐福助係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前幫工程司 (87 年 8 月 1 日退休),其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不得收受賄賂,竟於 85 年 2 月 14 日收受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群營造公司)下包陳○ ○轉送之賄款新臺幣(下同)10,000 元,用以感謝被 付懲戒人所承辦「嘉義通勤電車維修基地新建工程」於 發包、訂約等作業,全力配合,給予方便。
2.被付懲戒人董慶燾係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前工務員( 85 年 10 月 1 日退休),其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自 85 年 2 月 14 日起基於概括之犯意,收受 陳○○轉送於承辦「嘉義通勤電車維修基地新建工程」 給予方便之賄款 5,000 元,又於所承辦「員林鎮○○ 路○○○路 K231+162 處埋設備箱涵工程」多方配合得 標廠商凱群營造公司,而收受凱群營造公司以訂約規費 為名之賄款 5,000 元。
3.被付懲戒人吳家鎮○○○○路管理局工務處前工務員( 100 年 7 月 16 日退休),其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不得收受賄賂,竟於 85 年 1 月 19 日驗收「 宜蘭縣北富 K82+931 平交道東城 K86+873 平交道拓 寬工程」收受得標廠商凱群營造公司轉送以驗收規費為 名之賄款 10,000 元,方便驗收之快速完成。



4.被付懲戒人林章淇係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工務員,其 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不得收受賄賂,竟基於概 括之犯意,先於所承辦「配合臺北市○○○○○道路跨 越臺北機廠區廠房整修第一期工程」,收受凱群營造公 司下包帝怡工程有限公司職員徐○○轉送賄款 10,000 元,而對該工程多方給予方便,又於所承辦「中壢站後 站房及旅客地下道新建工程」、「林口線 K6+650~K19+ 136 間軌道改善工程」,收受得標廠商凱群營造公司轉 送以訂約規費為名之各 10,000 元與 5,000 元賄款, 以方便使凱群營造公司及早領回工程押標金與順利完成 驗收。
5.被付懲戒人洪明正係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勞安室 前主任(95 年 1 月 16 日退休),其係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不得收受賄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 83 年 6 月間凱群營造公司標得「合○○○區○○○ 路○○道整修及噴泥改善工程」,凱群營造公司隨後將 該工程轉包予鄭○○施作,因工程品質不佳,為能順利 驗收,鄭○○竟於 85 年 4 月間,在臺北市○○○路 ○○號○○○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辦公室內,交付 60,000 元賄款予被付懲戒人收受,請其於驗收時給予 方便。又於負責監工上述工程,於 84 年間在辦公室收 受凱群營造公司轉送所交付之賄款 20,000 元,以酬謝 工程之驗收順利。
6.被付懲戒人楊金郎係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幫工程 司,其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不得收受賄賂,竟 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凱群營造公司標得「改善臺中站為 示範車站工程」後,辦理對保、訂約時,收受轉送之賄 款 16,955 元(給付金額為 20,000 元,但其中扣除合 約裝訂費 3,045 元)以方便得標廠商之作業,又於所 承辦之「代辦南迴鐵路香蘭至臺東新站抽換重軌工程」 收受得標廠商凱群營造公司轉送以訂約規費為名之賄款 5,000 元,以方便得標廠商之作業。
7.被付懲戒人陳再旺、蕭子瑜分別係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 工務段幫工程司及前助理工務員(被付懲戒人蕭子瑜於 85 年 8 月 1 日退休),均負責營繕工程之設計與 監造,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付懲戒人陳再 旺在經辦臺中車站工程招標、設計、施工階段,基於圖 利他人之概括犯意,於 85 年 3 月間,逕自指定改善 臺中車站為示範車站之工程由陳○○(陳○○建築師事 務所之代表人)設計,並由陳○○自行繪製 2 份設計



圖參加競圖,使該工程由陳○○設計,圖利陳○○。臺 中車站工程由凱群營造公司得標,原應由該公司自行指 定施作各部分工程之下包廠商,然由被付懲戒人陳再旺 於該工程設計時,與陳○○、被付懲戒人蕭子瑜共謀, 於工程合約中指定部分工程由特定廠商施作,其中化糞 池工程由被付懲戒人蕭子瑜之子蕭○○所經營之富爾北 有限公司經銷之「啟任牌」FRP 化糞池,使凱群營造公 司以比市價貴 50,000 元之價格施作化糞池,進而圖利 富爾北有限公司等廠商。
(二)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徐福 助等 8 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等罪嫌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6 年度訴字第 1972 號、92 年度訴字第 1259 號)分別判 處 3 年至 14 年不等有期徒刑,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等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分別由最高法 院第三次、第二次發回更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0 年 6 月 30 日以 97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182 號、98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07 號刑事判決:「原判決關於 徐福助董慶燾洪明正、陳再旺、吳家鎮蕭子瑜…等 人部分,暨楊金郎林章淇貪污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徐福助董慶燾洪明正、陳再旺、吳家鎮蕭子瑜… 均無罪。楊金郎林章淇被訴貪污部分,無罪。其他上訴 駁回。」,嗣經最高法院 101 年 8 月 9 日 101 年 度台上字第 4108 號刑事判決:「原判決關於徐福助、董 慶燾、林章淇楊金郎吳家鎮洪明正、陳再旺…、蕭 子瑜…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又經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將判決撤銷 ,再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中。
(三)被付懲戒人徐福助等 8 人之行為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付懲戒 等情。
三、經查上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2 年 6 月 17 日 85 年度偵字第 11112、16180、16294、16370、 27129 號,86 年度偵字第 1660、15222、17428 號,90 年度偵字第 15209 號起訴書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起訴書 所載,被付懲戒人徐福助董慶燾吳家鎮林章淇、洪明 正、楊金郎、陳再旺、蕭子瑜分別收受賄賂、或圖利、或浮 報工程價款等違法失職行為終了日,依序為 85 年 2 月 14 日、85 年 2 月 14 日、85 年 1 月 19 日、85 年 1 月 18 日、85 年 4 月、85 年 3 月 14 日、85



年 4 月 26 日、85 年 4 月 26 日,計至案件移送本會 之 102 年 3 月 5 日(有本會總收件章戳可憑)止,已 逾 10 年,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為免議之議決。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之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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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