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2年度,12470號
TPPP,102,鑑,12470,20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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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470 號
被付懲戒人 陳信良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陳信良申誡。
事 實
甲、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信良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 警員,經查渠前於 100 年 6 月 13 日前某日,在金城派 出所下載,由該分局戶口組外事組巡佐周○龍為供分局所屬 員警辦理外籍人士非法打工事件參考用所儲存於公共電腦之 資料,內容為關於外籍人士賴○環在境內非法打工之調查筆 錄,被付懲戒人本應注意私人使用電腦如若安裝「FOXY」程 式,將使私人使用電腦之硬碟空間,透過網際網路與不特定 亦安裝「FOXY」程式網路使用者,進行檔案之分享,亦即其 他不特定人,能透過「FOXY」程式而存取被付懲戒人電腦硬 碟內之檔案。而被付懲戒人竟疏忽未注意,貿然在新北市○ ○區○○路○○巷○號 2 樓租屋處,將上揭周○龍儲存在 金城派出所公共電腦硬碟內而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之文字 檔,儲存在渠私人使用之電腦硬碟內,致上揭文字檔案,得 透過「FOXY」程式任由其他網路使用者存取,造成檔案資料 外流,嗣為內政部警政署於網路搜尋查知。全案經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依涉嫌瀆職案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 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本案被付懲戒人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 年 11 月 7 日 100 年度簡字第 9002 號簡易判決: 「陳信良公務員因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文書,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確定在案。三、被付懲戒人涉嫌觸犯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洩 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被 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之情事堪可認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議。四、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 年 11 月 7 日 100 年度簡字 第 9002 號刑事簡易判決 1 份。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 1 月 10 日沒金字 00000000 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 份。
(三)內政部警政署 102 年 2 月 20 日警署人字第



1020054912 號書函 1 份。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首先衷心感謝貴會給予申辯人陳信良申辯的機會。二、申辯人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金城派出 所擔任警職,一路走來皆盡忠職守、愛惜羽毛。惟從警生涯 資歷尚淺,不知道電腦 FOXY 軟體未經使用者操作竟會將資 料分享在網路上,實為求好心切才將公務資料帶回家辦,一 時失慮,致誤罹刑典,申辯人實在是懊悔萬分。然申辯人雖 身陷囹圄,亦不曾因私廢公;日用朝廷祿,當思補報功,反 而更加力爭上游,利用勤餘零碎時間充實專業知識,期能更 上層樓,為更多民眾服務。
三、申辯人已深知悔悟,向法官坦承行為確有違誤失當之處,節 省相當司法資源,祈請眾審議長官審酌申辯人素行良好,戮 力為公,在勤務之餘努力向學參加升等考試,雖因本件行為 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緩刑處分,但幸未因本件洩漏國防以外 之機密肇致民眾任何實際的損害等情。祈請鈞會從輕發落, 以啟自新,至感銘謝。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信良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 (下稱金城派出所)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被付懲戒人於 100 年 6 月 13 日前某日,在金城派出所下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土城分局戶口組外事組巡佐周亮龍儲存在金城派出所公用電 腦硬碟內,內容為詢問賴淑環外籍人士在境內非法打工,用 途為提供分局所屬員警辦理外籍人士非法打工事件參考用之 調查筆錄文字檔案後,本應注意私人使用電腦若安裝「FOXY 」程式,將使私人使用電腦之硬碟空間,透過網際網路與不 特定亦安裝「FOXY」程式網路使用者,進行檔案之分享,亦 即其他不特定人,能透過「FOXY」程式而存取被付懲戒人電 腦硬碟內之檔案,不應再將公務上所持有而屬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文書檔案,存入私人所使用電腦內,供其他不特定人藉 以得悉公務上應秘密文書檔案。復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 付懲戒人竟疏未注意,貿然在新北市○○區○○路○○巷○ 號 2 樓租屋居所,將上揭周亮龍儲存在金城派出所電腦硬 碟內,而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之文字檔案,儲存在渠私人 使用之電腦硬碟內,致上揭文字檔案,得透過「FOXY」程式 任由其他網路使用者存取,而洩漏上揭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字檔案。嗣為警於 100 年 6 月 19 日,以「FOXY」程式 ,透過「筆錄」、「名冊」與「考績評核清冊」等關鍵字執 行網路蒐尋,發覺上揭文字檔案外洩情事,始循線查獲。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經上開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終結,以 100 年度偵字第 29511 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 9002 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論以被 付懲戒人公務員因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確定在案 。被付懲戒人且已繳納應向公庫支付之新臺幣叁萬元完畢。二、上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0 年度偵 字第 2951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9002 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 102 年 1 月 10 日沒金字 00000000 號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內政部警政署 102 年 2 月 20 日警署人字第 1020054912 號書函(敘明所報被付懲戒人因瀆職案件經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擬予移付懲戒案,准予照辦)等件影本, 附卷可稽。
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惟辯稱:不知電腦「 FOXY」軟體未經使用者操作,竟會將資料分享在網路上。實 為求好心切,將公務資料帶回家辦理,一時失慮,致誤罹刑 典。申辯人懊悔萬分,事後深知悔悟,向法官坦承所為確有 違誤失當之處。祈請審酌申辯人素行良好,戮力為公,雖因 本件行為,遭法院緩刑宣告,但幸未因本件洩漏國防以外之 機密,肇致民眾任何實際之損害等情,請鈞會從輕發落,以 啟自新云云。
經核被付懲戒人所辯各節,要之,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酌,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是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信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豪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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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