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2年度,179號
NHEV,102,湖簡調,179,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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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劉素英
相 對 人 台灣綠租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第24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惟本件聲請人係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 關係,訴請相對人給付報酬,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 代辦企業貸款契約書」第7 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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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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