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64號
CLEV,102,壢簡,64,201304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64號
原   告 鵬程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蕭明勳
法定代理人 黃榮漟
被   告 梁細連
      章嘉芷
      姜仁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梁細連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章嘉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姜仁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梁細連、章嘉芝及姜仁彬(下稱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梁細連係座落桃園縣楊梅市○○段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楊梅市○○○街0 號4 樓)之 區分所有權人。被告章嘉芝為座落桃園縣楊梅市○○段000 ○號(門牌號碼:桃園縣楊梅市○○街000 號7 樓)之區分 所有權人。被告章嘉芝為座落桃園縣楊梅市○○段000 ○號 (門牌號碼:桃園縣楊梅市○○○街0 巷0 號)之區分所有 權人。原告鵬程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為上開建物所屬社區之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社區規約被告應繳納每坪每月45元 計算之管理費,作為公共基金使用,然被告梁細連於100 年 9 月積欠101 元,100 年10月起至101 年9 月止,計12個月 積欠17,316元(計算式:42.43 坪85折40元/ 坪12月 =17,316元),合計17,417元(101 +17,316=17,417); 被告章嘉芷於100 年11月積欠890 元,100 年12月起至101



年9 月止,計10個月積欠12,100元(計算式:35.58 坪85 折40元/ 坪10月=12,100元),合計12,990元(890 + 12,100=12,990);被告姜仁彬自99年6 月起至101 年9 月 止,計28個月積欠43,23 2 元(計算式:45.4坪85折40 元/ 坪28月=43,232元),經原告催告繳納,被告三人仍 未為給付。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社區規約之約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及第 3 項所示。
二、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園縣政府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社區管理規章、社區住戶管理 費收繳辦法、建物謄本、律師函、欠繳管理費明細表等件為 證,被告三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民法第233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經查,被告三人積欠 之管理費,均顯已逾二期未予繳納,復經原告通知催繳未果 ,則依上揭說明,原告本件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梁細連章嘉芷姜仁彬分 別給付原告17,417元、12,990元、43,232元,及分別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被告梁細連自101 年12月11日起、被告 章嘉芷自101 年12月11日起、被告姜仁彬自101 年12月24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洵屬 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