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30號
CLEV,101,壢簡,30,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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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30號
原   告 陳俊堯
被   告 李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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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