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原 告 吳俊卓
訴訟代理人 林瑋屏
被 告 張碩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原告應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上所載買主「崇德汽車」之相關 資料明細,並說明其與原告間之關係。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