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415號
SJEV,102,重簡,415,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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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415號
原   告 王思賢即昇合衛生材料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幸珍即松泰藥師藥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2,727元
     ,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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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