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360號
SJEV,102,重小,360,20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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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36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翔
被   告 曾皇齡
法定代理人 曾明三
      連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5日15時43分許,無照 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忠孝 碼頭內車道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不慎撞及訴外人 梁一云致其受傷,現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 出所派員處理。而上揭肇事之CAZ-562號車,已向原告投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經被告即被 保險人書面通知辦理理賠且經原告查證屬實,即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及保險契約賠付梁一云新臺幣(下同)34,311元 。而依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單條款第5條第1項第5款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加害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而駕車者 (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保險人依規定給付保險金後, 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加害人之請求權 之規定及約定,被告無照駕駛肇事應負賠償之責,原告自得 向被告依上開規定求償,為此,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伊已經與梁一云成立調解 ,賠償梁一云,故原告不能再向我們重複求償等語置辯。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梁一云於上開時、地遭被告無照駕駛機車撞傷後, 即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保險契約理賠34,311元予梁一云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給付申請書、診斷證明書暨



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收據、看護證明書、汽車險賠款暨 電匯同意書、賠付資料明細等資料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閱系爭肇事資料核閱屬實 ,有該分局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各影本1份、調查筆 錄影本3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0紙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應認被告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應負 有無照駕駛之過失責任至明。
(二)雖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並提出本院100年度司重調字第251 號調解筆錄為證。惟按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和解、拋棄或 其他約定,有妨礙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 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不受其拘 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無 照駕駛之情並不爭執,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原告自得於給付被害人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對被告之請求 權。又依據原告提出之賠付資料所示,原告於100年8月1日 已賠償梁一云34,311元,而被告固於100年12月2日又與梁一 云達成調解,並賠償粱一云20萬元,惟原告已否認上開調解 筆錄內容係經原告同意,而被告亦未說明並舉證其與粱一云 之調解筆錄係經原告同意,揆諸上揭說明,原告自不受該調 解筆錄之拘束,原告對被告之代位請求權亦不因之而受有影 響,是被告所為之上開辯稱,尚無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及保險契約、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被告給付34,3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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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