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2年度,81號
FSEV,102,鳳簡,81,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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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簡字第81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顧心吟
被   告 曾耀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程序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息及按週年 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違約金請求 。原告上開請求,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符合上開 之規定,自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商銀)申請信用卡使用,被告應依約繳款。詎被告未 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本息,且履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嗣中華商銀將上開債權讓與磊豐國際資產管理公 司(下稱磊豐公司),磊豐公司復將上開債權讓與富全國際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後富全公司將前 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用卡須知、債 權讓與證明書、公告、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經本院審酌一切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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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