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2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岳冠銘
岳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