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再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黃月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黃吉忠間請求回復原狀等再審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鳳再簡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2,3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