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457號
KSEV,102,雄補,457,201303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57號
原   告 清泉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旗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祥旗張福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 7
7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1/1頁


參考資料
清泉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