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411號
KSEV,102,雄補,411,201303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11號
原   告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文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