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410號
KSEV,102,雄補,410,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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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10號
原   告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施照美發支付命令
,惟施照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8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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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