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71號
原 告 王宏睿即南方人力派遣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竑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65 元,應繳裁
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3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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