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600號
KSEV,102,雄小,600,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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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0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被   告 何雯君即何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本院並非被告住 所地法院甚明,本院復無其他定管轄之原因,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從而,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 訟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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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