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262號
KSEV,102,雄小,262,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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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康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庭甄
訴訟代理人 張婉萍
被   告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 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及第436 條之9 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 號11樓之 5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雖兩造所訂委託債務個別優惠分 期還款契約書第11條約定兩造如有爭訟,合意由本院管轄,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 轄法院之規定。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 並為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是本件仍應依首揭法條 定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 職權及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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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