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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199號
KSEV,102,雄小,199,201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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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ABC高雄智慧聯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先福
訴訟代理人 陳志德
被   告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融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199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 年3 月14日下午4 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
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路0000○0000○ 0000號8 樓之建物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遠東ABC 高雄智 慧聯盟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住戶規約之規定,分別負 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082 元、2,082 元、2, 657 元之義務,而被告自民國100 年6 月至101 年6 月止, 共計13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共計積欠伊管理費88,673元 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積欠管理費明細表、建物登記第 二類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高雄市前鎮區公所 101 年8 月10日高市○區○○○00000000000 號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異動索引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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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