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2874號
KSEV,101,雄小,2874,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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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張簡旭文
被   告 陳育修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287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3 月14日下午3 時5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計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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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