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65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燕齡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依雯
訴訟代理人 鍾梅芳
陳東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再開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奠儀禮金簿影本,並具體指明其中何人之饋贈對象並非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