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忠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清水、吳惠欽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56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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