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謙田 住澎湖縣湖西鄉○○村○○○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
6,05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