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2年度,18號
HUEV,102,虎簡調,18,201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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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調字第18號
原   告 廖本富
被   告 徐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區○○里○○路0 段000 ○0 號19樓之2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明,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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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