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40號
KSDA,101,簡,40,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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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0號
原   告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翁麗秋
訴訟代理人 鄭翠玲
訴訟代理人 徐德軒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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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