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0號原 告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訴訟代理人 翁麗秋訴訟代理人 鄭翠玲訴訟代理人 徐德軒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審理。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