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99號
KSDV,102,除,99,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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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頤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琳 
送達代收人 李侑諭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町心企業行王智育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岡山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票號00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96 號公示 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96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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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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