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宬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青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6,191 元,應
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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