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92號
KSDV,102,補,492,201303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日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臺灣
營建仲裁協會民國100 年9 月13日100 臺仲聲字第5 號之仲裁判
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261,420 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5,261,420 元,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1/1頁


參考資料
日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