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40號
KSDV,102,補,440,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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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王達偉
原告與被告張鴻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12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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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