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與被告謝秉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8,2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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