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盧平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人解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