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77號
KSDV,102,補,377,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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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古實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原名:古實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500,325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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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古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